子女,夫妻,有一,情形,人口

提問: 再婚夫婦生育二胎問題 問題補充: 我與老公離婚后孩子歸我了,兩年后我們又再婚了,請問我們還能再生一個小孩嗎?符合再婚夫婦生育二胎條件嗎?2010-02-05 13:34 提高懸賞10分 医师解答: 以下是再婚生育二胎的新政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或者第一胎雙胞胎子女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但該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夫妻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后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鑒定患不孕癥,依法收養子女后又懷孕的;  夫妻雙方為獨生子女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夫妻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只生育一個子女且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規定對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請作出的批準,應當報上一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再生育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處理:  夫妻雙方均屬農村居民,只生育一個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縣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批準錄用的人員;  城鎮居民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將戶籍遷移登記為農村居民的;  經批準再生育,懷孕后無緊急情況未經縣級或者不設區的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擅自人工終止妊娠的;  遺棄子女或者送養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故意致嬰兒死亡或者殘疾,或者謊報嬰兒性別、謊報嬰兒死亡的;  未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收養子女的;  違反本條例再生育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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